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担任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员,并且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情况,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二条 安全员在实验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室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报告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牢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上岗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橱柜等安放要规范,实验室内禁止堆放杂物,实验完成后进行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做完实验要切断水源、电源、气源和熄灭火种,关好门窗。
第五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应该注意安全,用毕后立即拆除。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要醒目易于提取,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
第七条 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丢失和损坏仪器设备按照《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电气焊接以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毒品、危险品、菌类、组织材料、动物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有毒性的实验时,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和相应的急救处理办法。严禁倾倒未经过处理的有毒和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第十条 腐蚀性物品要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使用腐蚀性物品要小心。
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院领导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严禁隐瞒虚报事故。各个实验室应建立适合自己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各类事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