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5日发布人:王凯 来源:实验实训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及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等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三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我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各自所属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移交手续。对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及纪律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全院所有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调配权归学院,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要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签单,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领用、丢失、损坏、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帐、卡记录完整,帐物相符,帐账相符。
第六条 仪器设备分类编号要符合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使用现代化管理。使用说明书要随机编号归档。借阅有手续,要建立健全保管使用、校验、维修等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程序,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章仪器设备添置和验收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买及增添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验室发展规划,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的财力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第八条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原则上每学年制定一次,实验实训中心、各系负责编制,教务处汇总,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查、平衡,院长审批,教务处组织执行。 
第九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认真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说明购置理由,安装使用条件,并就经济效益预测、选型等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交有关专家讨论、审查。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供货工作由教务处、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申购计划,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在货款承付期内及时验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教务处应在设备到校前检查使用单位是否落实设备的验收和操作人员,设备到校后及时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及各项事宜。 
第十二条 验收时若发现残、缺、损等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上注明,进口仪器设备应及时写出索赔报告。财务处根据验收情况处理承付或拒付,教务处根据验收情况联系退货、退修、索赔或发放使用单位。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凡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类编号,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十四条 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属低值易耗品。对底值易耗品,实验室应设立明细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或移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特点,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不能修理者,经批准可送外单位修理。
第十九条 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应制订各自的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犯。使用单位必须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事前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以确保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操作时,其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登记、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必须严格认真。实验室应建立大型精密设备技术档案,其技术资料如说明书、原理图、 安装调试记录、合格证、维护维修、使用记录等均作技术档案保存。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如修理费高于或接近原值,且不属于稀缺的设备;超过耐用期,主部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科技发展已属淘汰的设备等均属报废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报废申请一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及时销帐,做帐卡处理工作。报废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处理,未经教务处同意,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许私自拆卸或变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者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发生失窃、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查清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原因,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
2、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造成损坏者;
3、任意拆卸,造成损坏者;
4、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以致发生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时: 
1、损坏设备如能修复,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 
2、损坏设备不能修复或丢失,视情节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0%~1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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